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卡可以在特定的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但在其他非定点药店购药,医保卡则无法使用。
法律依据: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当在药品目录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使用。”
3.《医保目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提供。”
因此,医保卡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其他非定点药店不在规定范围内,无法使用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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