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债务债权都具有的法律特征:
债权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一、满足什么条件的债权转让才生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债权转让是有效的: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二、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
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因此留置权属于其担保的债权,留置权和担保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留置权为从权。这种权利是物权,而不是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是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上述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限制
有限制。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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