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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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18:57:59
什么是执行失职罪?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1、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4、客观方面是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读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1、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4、客观方面是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4、客观方面是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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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失职罪?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1、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4、客观方面是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