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能保释,但需同时满足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企图逃跑、有毁灭证据或身份不明等情形下的人。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能保释。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程序与保释条件相关研究
《刑事拘留程序与保释条件相关研究》是一项关于刑事拘留程序和保释条件之间关系的研究。该研究旨在探讨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存在保释的可能性,以及保释的条件是什么。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以及相关研究文献的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者将探讨刑事拘留程序对保释的影响,以及保释条件的具体要求和限制。研究结果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和保释政策的合理化,以确保公正、公平、有效的刑事司法实施。
结语
刑事拘留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满足特定情形,可以先行拘留。《刑事拘留程序与保释条件相关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存在保释的可能性,以及保释的具体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比较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研究文献,该研究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和保释政策的合理化,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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