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还了钱还能告吗?诈骗犯罪涉及刑事责任,即使还钱也可起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诈骗罪是行为犯,不需要产生危害后果,只要存在诈骗行为就可立案侦查。刑事犯罪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和逮捕证。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还了钱还能告吗?
犯诈骗罪还了钱还可以起诉,诈骗之人已经退还了诈骗所得的非法财物,属于承担了民事方面的责任。而诈骗犯罪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违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结构是: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还了钱还是可以告的。还钱属于承担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是国家处罚,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还了钱,是量刑情节,但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还钱之后也可以起诉,诈骗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不需要产生危害后果,只要存在诈骗行为,就可以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需要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拘留,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还可以出具逮捕证。
结语
诈骗罪还了钱也能告。诈骗犯退还诈骗所得,已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数额不同,刑罚可为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甚至无期徒刑。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还钱只是量刑因素,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诈骗罪还了钱也可被起诉,因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构可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甚至逮捕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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