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验收时应具备的条件是:
1、竣工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作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书”成为交付的法定条件应当没有疑问。
3、基础生活设施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商品现房销售的条件,其中,第六款规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工程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经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交房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交房必须具备的条件:
1、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2、《住宅质量保证书》;
3、《住宅使用说明书》;
4、《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5、《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6、实测面积登记表。
怎么验收房屋质量
验收房屋质量的方式:检查房屋有无裂缝、检查房屋有无倾斜、检查房屋有无渗漏、检查墙面、地面、检查卫生间、厨房地面是否做过找坡处理、检查门窗。 该内容由 章侃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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