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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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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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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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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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