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 工资 清偿 连带责任 。劳动者如果遇到雇主 拖欠工资 ,在提起追偿劳动报酬 诉讼 时,可以将项目的承包商作为连带责任主体,一起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 人身损害 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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