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什么?
一、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1、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二、工程承包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进行资质审查。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
5、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7、其他应该注意的地方。
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一、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二、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三、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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