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者是抵押。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抵押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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