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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判给谁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2: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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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判给谁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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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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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判给谁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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