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重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并且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离婚损害各有特殊性,赔偿金额也不同。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酌情确定。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况,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2、重婚罪的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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