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地役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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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1:27:07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规定是什么?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销消谨限。【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桥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亏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导读《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销消谨限。【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桥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亏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销消谨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桥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亏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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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地役权规定是什么?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销消谨限。【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桥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亏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