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骨折需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伤残鉴定,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法律分析
在工地受伤骨折的,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做伤残的鉴定,具体的赔偿要依据鉴定结果而定。主要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中骨折赔偿标准的调整与适用
工伤事故中骨折赔偿标准的调整与适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关部门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修订。骨折作为一种常见的工伤类型,在赔偿标准中占据重要地位。调整与适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后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调整的依据包括伤情程度、治疗费用、劳动能力减损程度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确保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相关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骨折赔偿标准的调整与适用,以进一步完善工伤赔偿制度,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工伤事故中骨折赔偿标准的调整与适用备受关注。为保障工人权益,相关部门对赔偿标准进行了修订,确保公平合理。调整依据伤情、治疗费用、劳动能力等因素,评估赔偿标准的公正科学。我们将继续关注骨折赔偿标准,完善工伤赔偿制度,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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