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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有哪些条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6: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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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有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解除一般有上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或者解除贷款担保;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等原因。股权质押登记的条件为:该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一、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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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质押解除一般有上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或者解除贷款担保;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等原因。股权质押登记的条件为:该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一、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解除一般有上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或者解除贷款担保;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等原因。股权质押登记的条件为:该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

一、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

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一般无具体、统一规定,是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出质流程为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鉴于条款,一般用于描述股权转让双方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介绍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

3、出让方情况,转让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受让方主体合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转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相互交接合作;

6、股东会决议;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具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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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有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解除一般有上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或者解除贷款担保;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等原因。股权质押登记的条件为:该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一、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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