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效力如下:
1、对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以及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余额返还请求权。
一、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
1、折价;
2、变卖;
3、拍卖。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质权人权利有哪些
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对转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的费用;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担保其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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