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询问被告人。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不得加重刑罚。
(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2、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四)二审带复核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该二审裁判就是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无需另行进行死缓复核程序。
一、刑诉法规定刑事抗诉能改判吗
刑事抗诉是有可能改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死缓需不需要核准
死缓需要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一般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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