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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需要注意哪些时间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5: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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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需要注意哪些时间点?

一、超面积宅基地。(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二、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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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超面积宅基地。(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二、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

一、超面积宅基地: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二、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

《意见》规定,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提醒:《意见》还重申了“一户一宅”原则,并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工作多年能回村分宅基地吗?

根据我省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

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三、外出务工后宅基地能确权吗?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四、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1962年,国家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此不再拥有所有权。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五、城里人买农民住宅可行吗?

现在好多城里人在农村买房子,然后自己重新设计装修。社交圈里好多这样的故事,大家都觉得可有情调,可流行。还有些企业也瞄准这个市场,大量收购农家院,改造后进行经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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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需要注意哪些时间点?

一、超面积宅基地。(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二、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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