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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叫欠条写错名字有没有影响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5: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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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叫欠条写错名字有没有影响

名字写错了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人证、借款的用途去向、转账记录的人名等借款时发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借款的主体是谁,当然最好及时改过来,否则对债权转让和争议诉讼会有影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一、保证人对转让债权还要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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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名字写错了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人证、借款的用途去向、转账记录的人名等借款时发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借款的主体是谁,当然最好及时改过来,否则对债权转让和争议诉讼会有影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一、保证人对转让债权还要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名字写错了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人证、借款的用途去向、转账记录的人名等借款时发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借款的主体是谁,当然最好及时改过来,否则对债权转让和争议诉讼会有影响。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保证人对转让债权还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仅仅是债权人。由于保证人保障的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债务人未发生变化不影响保证人的利益,由谁享受债权对保证人是不产生影响的。因此,债权转让时,不需要保证人同意,只需要通知保证人即可,当然,如果没有通知的话,该转让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有特定化要求或者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反映了保证人仅仅只愿意与特定的债权人发生担保关系,此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转让后债权保证人可能不会对该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了。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责任仅仅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保证合同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规定,并不会真正发生阻止主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因为保证人并非主债权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保证人或者受让人均不得以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而否定主债权转让效力,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保证人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二、债权人是指什么

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是债权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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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叫欠条写错名字有没有影响

名字写错了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人证、借款的用途去向、转账记录的人名等借款时发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借款的主体是谁,当然最好及时改过来,否则对债权转让和争议诉讼会有影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一、保证人对转让债权还要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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