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但只限于本村范围内的出让和转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用途有限制性,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包括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搬迁等。
法律分析
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只限于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出让和转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结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用于自用住房,并且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包括确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因灾害、规划或搬迁等原因需要搬迁的情况。宅基地的买卖只限于本村范围内进行出让和转卖。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基本稳定居住条件的保障,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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