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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是什么意思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9: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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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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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退休 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 退休年龄 (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 劳动法 》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 劳动关系 ,而只是 劳务关系 ,不受劳动法律 法规 的调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国务院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 。该条例对《 劳动合同法 》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终止之后,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上班,那么所形成的关系自然也就不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 劳动合同 ,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种特殊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约。所以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聘请这两类人员时注意核查其身份、年龄等信息。 关于聘用上述两种人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聘用上列两种人员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在 社会保险 、 最低工资 、 加班 、雇佣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学生实习可以不支付 工资 ,双方可约定随时终止雇佣等。但在某些地区也有特殊规定,如 上海 有所谓“特殊劳动关系”的说法,在特殊劳动关系下,在劳动保护、工作时间、最低工资这三个方面还是受劳动法规调整,但在其它方面可随约定。 2、双方可以不签订合同,不会产生 双倍工资 的赔偿责任。但双方签订一个明确的合同更能避免争议。 3、如果聘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不算 工伤 ,但作为雇佣关系,雇主同样要对雇员在工作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其一,用人单位此时无法为之办理 工伤保险 (不过对于下岗职工,按某些地方的做法,是可以重复缴纳几份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能在几个单位同时工作,有此需要。具体办理方法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雇主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工伤范围不同,一般认为工伤更广(如上下班途中发生 交通事故 也是工伤,但返聘的退休人员下班途中出事故雇主无需担责。;三,两者的 赔偿标准 不一样。一个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一个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用人单位要考虑是否为这两类人员购买保险以转移风险。 4、这两类人员在聘用期间,非因工作而发生的治病费用、 女职工 的生育等费用,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现实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动者:与原单位没有 解除劳动关系 ,但已经不在岗。此时他到新的单位工作,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在原来,一般认为是否定的。但自2010 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生效后,情况有了变化。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如果接受其它单位的下岗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也必须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会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也必须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来操作。不过,由于社会保险不能重复上两份,因此如果别的单位已经为该员工上了保险,则本单位不需要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会能享受具有劳动关系人员的相应福利。也就是说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在工作时不确立劳动关系,那个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不会受到很好的保护,所以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在再给别人工作时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退休返聘即原已退休的职工被单位再次返聘回单位工作;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身体健康、学识增加、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士进入就业市场,通过返聘,再创业、从事义务活动、志愿者活动,或再就业等。更加丰富的退休生活将成为常态,对社会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览职通车为退休人士发挥余热,提供了最有利的返聘渠道。【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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