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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不清算应担责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8: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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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不清算应担责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不依法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否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立法原则,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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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不依法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否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立法原则,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不依法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否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立法原则,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在公司立法中,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现代企业制度中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作为运转形式,其制度安排上有赖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有效落实。但是,现实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亦非鲜见,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信用体系受到极大损害。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清算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责任性质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进行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就本条文规定进行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迟延组成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性质应当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主体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迟延行为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为限度。因此,在责任分配上首先应当以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进行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则在其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清偿后,其内部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按照通常做法,可以根据股东设立公司时的约定或持股比例分配责任,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以另行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索。

背景知识:公司解散与清算

公司解散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解散公司的方式、条件及原因,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性解散。

任意解散就是基于股东意志而发生的公司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强制性解散,是由于出现特定情形,公司主管机关或者法院命令公司解散。比如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这种解散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市场秩序,对违法公司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使之永久性禁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指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解散,或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决议解散公司,公司依法组成专门机构(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以终结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如果出现清算过程中公司资产小于公司债务的情形,则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清算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诉法条新公司法的释义是什么?

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的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为了充分地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法赋予了股东较多的实质性权利。股东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对股东而言,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过公司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权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从事经营,创造利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有的股东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同时,股东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滥用了其有限责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债权人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一些国家在维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创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普通法系国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即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追究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的实践不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但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加之缺乏商业诚信,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次修改公司法在进一步放宽公司设立和有关管制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以保护债权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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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不清算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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