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诉讼管辖的归属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7:57:09
公司解散的诉讼管辖的归属
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该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司有多个住所,则由注册地或者主要办公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公司章程作了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若约定的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和级别管辖原则的,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导读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该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司有多个住所,则由注册地或者主要办公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公司章程作了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若约定的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和级别管辖原则的,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该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司有多个住所,则由注册地或者主要办公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公司章程作了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若约定的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和级别管辖原则的,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公司解散的诉讼管辖的归属
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该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司有多个住所,则由注册地或者主要办公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公司章程作了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若约定的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和级别管辖原则的,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