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结果加重犯,被害人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行为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基本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认定不受事实认识错误的影响。
法律分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原则上,被害人的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行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一般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有前述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致使其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非法行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等等。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拓展延伸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法律界的争议与刑责界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在法律界,人们对于此类行为的刑责界定存在不同观点。一方认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导致死亡应被视为结果犯罪,应依法追究刑责。他们认为,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对其进行暴力干涉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则认为,该行为应被视为过失犯罪,因为直接的故意杀人意图可能并不明显。他们主张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法律界对于该问题的争议仍在持续,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来确定刑责的界定。
结语
结果加重犯在法律界引发了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的刑责界定的争议。一方认为,该行为应属于结果加重犯,因为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对其进行暴力干涉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则认为,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其视为过失犯罪。对于此问题,法律界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来确定刑责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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