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 证件正面印有彩虹扭索花纹、写意长城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证件名称字样。
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如下:
1、派出所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计算;派出所签发的临时身份证与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及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即可,三日之内就可以领取;
2、铁路公安填发的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仅有1天,该临时身份证仅限于旅客购票、取票、检票、乘车时使用;需要提交您的身份证证号码即可,经过现场的比对后,工作人员当场为您填发临时身份证明;该临时身份证又被称为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
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流程如下: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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