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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1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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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关于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的法律问题。一、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1、欠钱不还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2、诈骗罪与因亏损躲债的区别。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二、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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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的法律问题。一、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1、欠钱不还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2、诈骗罪与因亏损躲债的区别。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二、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关于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的法律问题,

一、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

1、欠钱不还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诈骗罪与因亏损躲债的区别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2、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3、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

(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4、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借款后不还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之中是时有发生的,通常情形下,欠钱不还只能算作是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采取协商、提起民事诉讼等的方式解决。若是债权人认为借款人涉嫌犯了诈骗罪,且可以拿出相应的证据,那么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

相关内容: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什么是 “空头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我国严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虽然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诈骗有关,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签发空头支票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本项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第一,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认定签发空头支票,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对自己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认识程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对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识,并且在签发支票后,对其账户资金不存入或不补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罪过。

“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滥用票据权利进行票据诈骗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票据法》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与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认定类似,在认定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银行审核时拒付即可。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行为人在签发支票后又故意更换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签发支票后抽逃资金使支票不获支付的情况是类似的,其实质还是一种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更换预留印鉴以使其签发的支票不获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代理人更换等变更预留印鉴,致使先前开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实践中,我国很多地区在支票业务中都使用支付密码。如果行为人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同样会被银行拒付。另一个实践中常发生的问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密码不一致,但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能否定为票据诈骗行为?这是票据诈骗罪立法中的一个明显漏洞。上述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票据诈骗行为,与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进行诈骗几无二致,但是印鉴毕竟不同于密码,即使对印鉴做扩大解释,也无法包含密码。因为新《刑法》第19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所以对上述行为不能按“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行为定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① 汇票、本票在签发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兑现,如果明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资金保证,却仍然签发汇票、本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关于汇票、本票无资金保证的认定标准,认为应该以汇票、本票到期付款时没有票据支付能力为认定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据支付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过特征是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签发的汇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保证,仍然故意签发汇票,本票。所以,行为人的认识包括对银行账户资金状况的认识和对所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保证的认识。

②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除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票据事项;二是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名和印章,则属于票据伪造;三是必须在票据有关事项的空白处直接记载。四是虚假记载必须出于诈骗目的。票据虚假记载和票据的变造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将虚假事项记载于票据上的有关事项空白处,而后者是将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内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汇票、本票时实施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一项票据诈骗行为。

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仅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如在后面各环节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构成伪造票据,或者变造票据。

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一)应收账款性质:

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

1.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

2.仅限于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特征:

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金钱债权/系由合同产生。

1.应收账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A.应收账款不以质权设定时已存在为限;

B.应收账款应是基础交易关系[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设施而取得的]已经确定的账款;

C.应收账款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

2.应收账款是非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

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三)应收账款范围: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四)应收账款质押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

3.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两种特性。

(五)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书面合同+登记。

1.书面合同: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出质登记:

A.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民法典规定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

(六)应收账款质权效力: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500网贷欠款不还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一)遭遇罚息和违约金贷款不还,首先遭遇到的就是高额罚息,一些金融机构在罚息的基础上,还需要你支付一笔违约金,这些费用加起来,可是一笔不菲的开支,如果不想自己深陷贷款泥潭,无法自拔,还是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

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其它五花八门的名字,收费标准都非常高。

因此,有能力按时还款的,千万不要逾期。

(二)信用受损借了银行的钱,逾期不还,你的信用报告就会留上污点,以后再想申请信用卡、申请贷款,就是难上加难。

因为蝇头小利,错失自己的信用财富,其实非常得不偿失。

有些人说,我拿的网贷的贷款,这些不会计入央行征信。

且不说,现在网贷与央行的互联互通更加紧密,就是在网贷圈子里,也有一套共享的“黑名单”体系,一家不还,别家的贷款也会很难审批。

(三)被各种手段催收无论是银行还是网贷,都有自己的催收体系。

初级的会给你发短信、打电话催缴,程度严重一些的,甚至会有催收人员24小时贴身紧逼,严重扰乱你的工作、生活,一般人可受不了这种“精神压迫”。

被起诉,资产可能被查封也许你“抗压”能力强,觉得以上所说的后果都是毛毛雨,那金融机构也不会跟你客气,敬酒不吃吃罚酒,那他们也只能拿出“法院”这个秘密武器,用法律武装自己了。

一旦法庭宣判完毕,你就算一百个不情愿,也必须得执行“还款裁决”,否则,法院就会依法查封你名下房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欠款。

(四)情节严重要坐牢如果借款人拒不还款,情节非常恶劣的,法院还会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借贷之后长时间逾期或者说故意不还,额度超过2000之后,就已经可以构成诈骗犯罪,有被网贷平台告上法庭的危险。

一旦法院判决网贷平台胜诉,那么借款人除了要支付需要还的款项外,还要支付双方诉讼费用和巨额罚款,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由此可见,对于网贷欠款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超过一定额度拒绝还款会被起诉。

逾期未归还的欠款人被起诉后不履行法院判决,那么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合理理性网贷,不要逾期或者欠款,以免有民事纠纷。

欠钱不还如何转变为诈骗

单纯的欠钱不还的,

不可能转化为诈骗罪。借款后无力偿还的,这是民事纠纷,即使其中有民事欺诈的成份,原则上也不构成诈骗罪。欠钱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欠钱不还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则定性为诈骗罪。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属于什么官司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属于民事纠纷的官司。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欠钱不还如何转变为诈骗,欠钱不还变成欺诈是怎么解决

单纯的欠钱不还的, 不可能转化为诈骗罪。借款后无力偿还的,这是民事纠纷,即使其中有民事欺诈的成份,原则上也不构成诈骗罪。欠钱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欠钱不还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则定性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崇阳县欠钱不还怎样起诉?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崇阳县欠钱不还怎样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崇阳县欠钱不还怎样起诉?

1、崇阳县欠钱不还若是想要起诉,需要收集相关证明自己满足了以下起诉条件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借款人没有借条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可以起诉借款人,如果没有借贷关系成立证据的,法院可能不受理起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二、借条起诉输官司的原因是什么?

借条起诉输官司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借条书写不规范,比如在借条之中书写的是“今借”而不是“今借到”,也有可能在借条的落款处债务人并没有书写自己的学名,而是他人取的绰号,这样都有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定债务关系确实存在。

1、没有写还款期限

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债务人不清楚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3、超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这个时效发运就不会支持了。

不管债务纠纷是发生在崇阳县。还是发生在其他地区,债务纠纷之后,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为了避免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受理,在起诉之前,就最好是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明自己已经满足了起诉条件的材料。

借钱不还有借条起诉还需要律师吗

一、借钱不还有借条起诉还需要律师吗?

原则上不需要请律师,借钱不还的起诉条件是: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借钱不还有借条委托律师起诉需办理哪些委托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三、借钱不还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

2、代理事项和权限范围;

3、代理期限;

4、报酬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5、违约责任;

6、被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借钱不还有借条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借钱不还有借条起诉后法庭调查流程有哪些?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虽然借钱不还有借条起诉不需要律师,可是债权人仅凭借条也不能证明对方借钱不还。如果债权人除了借条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有效的证据,还是应该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可以协助债权人收集证明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后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给债权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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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关于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的法律问题。一、欠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1、欠钱不还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2、诈骗罪与因亏损躲债的区别。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二、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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