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若工程不合格,施工方需修复并验收合格后付款,但发包方可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法律分析
以下是修改后的中文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如下:
1. 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应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2. 若建设工程竣工检验不合格,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经过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3. 若建设工程竣工检验不合格,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经过修复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梁万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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