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进入看守所并不意味着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公安机关逮捕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
2、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综上所述,进看守所不代表刑事拘留,也可能是被逮捕或执行剩余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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