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骗取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多次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需要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四种情形需要立案处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拓展延伸
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获取他人贷款或者逃避偿还贷款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骗取金额大小、犯罪手段及其危害性、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等。一般情况下,骗取贷款数额较大、手段恶劣的犯罪行为将面临较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的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具体刑期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个人情况。同时,骗取贷款罪还会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骗取贷款罪,法律将依法严惩犯罪行为,保护贷款机构和被骗取贷款的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贷款或逃避偿还贷款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此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骗取金额、犯罪手段及其危害性、犯罪情节和动机等因素。骗取贷款数额大、手段恶劣的行为将面临较重的刑事责任。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具体刑期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个人情况。同时,骗取贷款罪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应损失。法律将依法严惩此罪行,保护贷款机构和被骗取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