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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违法有哪些条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15: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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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违法有哪些条件

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不违法。1、必须有合法的征收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组织实施。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对单位的行为负责。2、必须有针对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部门(一般为某政府征收办公室),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公布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3、必须有四规划一计划等基础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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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不违法。1、必须有合法的征收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组织实施。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对单位的行为负责。2、必须有针对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部门(一般为某政府征收办公室),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公布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3、必须有四规划一计划等基础性要件。

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不违法:

1、必须有合法的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组织实施。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对单位的行为负责。

2、必须有针对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

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部门(一般为某政府征收办公室),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公布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必须有四规划一计划等基础性要件

这一部分通常会与意见征询部分同时进行。根据590号令之规定,进行征收项目,在程序上首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般在很早就会进行公示,这次征收只是审查本项目是否符合上述城市发展的总规划。具体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向发改委、规划委、国土局以及人民政府、人大等单位发函进行申请,并由这些单位回函批准。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款足额存储、暂停公告

在一个项目确定要征收后,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若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房屋拆迁新政策有哪些?

1、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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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违法有哪些条件

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不违法。1、必须有合法的征收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组织实施。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对单位的行为负责。2、必须有针对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部门(一般为某政府征收办公室),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公布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3、必须有四规划一计划等基础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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