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