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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一方精神病如何离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1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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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一方精神病如何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记离婚,或者是去法院来诉讼离婚。(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因此,夫妻一方作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所以依据申请离婚的夫妻目前情况,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具体在民事诉讼中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诉讼程序问题,第二个是诉讼的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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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记离婚,或者是去法院来诉讼离婚。(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因此,夫妻一方作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所以依据申请离婚的夫妻目前情况,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具体在民事诉讼中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诉讼程序问题,第二个是诉讼的实体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记离婚,或者是去法院来诉讼离婚。

(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夫妻一方作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所以依据申请离婚的夫妻目前情况,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具体在民事诉讼中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诉讼程序问题,第二个是诉讼的实体问题。

法院在进行实体审理前,必须解决好诉讼的程序问题,程序是否合法将决定判决的效力问题。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方面离婚诉讼属于具有身份性质的诉讼,离婚与否必须要求当事人亲自来决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对其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其所作出的意思表达和民事行为,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与一般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对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不仅实体问题审理显得复杂、程序问题也显得更为重要。

(三)对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的法律程序:

1、法院应首先确定配偶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如果是,法院应为该配偶指定诉讼的代理人。

3、安排该配偶的生活、医疗、监护问题。

4、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实体判决是否准许这对夫妻离婚。

一、一方精神病离婚另一方需要赔偿多少钱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只是精神病,不涉及以上情形,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二、一方有了精神病能离婚吗

是可以的;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二)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三)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注意一些程序性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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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一方精神病如何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记离婚,或者是去法院来诉讼离婚。(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因此,夫妻一方作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所以依据申请离婚的夫妻目前情况,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具体在民事诉讼中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诉讼程序问题,第二个是诉讼的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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