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确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程序的规章是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随后在1995年生效的《劳动法》中又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地位,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但实际发生纠纷时,很少有劳动者会选择这种方式讨薪,原因有三:一是劳动者确实不知道法律还赋予了这种方式追讨工资;二是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设立该机构,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适用该程序;三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都是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等于自己裁判自己,劳动者觉得可信度低。
但不管怎样,一旦双方选择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纠纷,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劳动争议案件(包括拖欠工资案件)不是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二,如果双方因拖欠工资发生了纠纷,后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就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协商与调解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那么自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仲裁时效停止计算,但停止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自结束调解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就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调解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四)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起诉。逾期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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