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解除的条件。订立劳动合同时,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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