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依照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类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应当如此分配:
(1)原告是被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当对是否具备该集体成员资格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本集体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自已合法权利的事实进行举证。
(2)被告是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此,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并证明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为被告在作出分配方案时,其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资料都掌握在被告手里,原告无法举证。
2、对被告做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1)首先看其是否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召开了村民会议,到会人数是否过半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做出决议的表决人数是否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即程序性审查。
(2)审查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相抵触,是否具有侵犯原告及本集体其他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况。
一、征地补偿允许提留吗?
征地补偿款是可以提留的,村集体提留征地补偿款的,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的就可以提留。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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