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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预售合同登记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27 12: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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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预售合同登记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是1988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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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是1988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是1988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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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法律主观: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法律客观: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五)房屋交接书(原件);(六)地籍图(原件二份);(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法律主观: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法律客观: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五)房屋交接书(原件);(六)地籍图(原件二份);(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法律主观: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法律客观: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五)房屋交接书(原件);(六)地籍图(原件二份);(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法律主观: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法律客观: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五)房屋交接书(原件);(六)地籍图(原件二份);(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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