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3种观点: 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2、法规。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3、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等。国家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以下十六个门类:1、国防基本法类;2、国防组织法类;3、兵役法类;4、军事管理法类;5、军事刑法类;6、军事诉讼法类;7、国防经济法类;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9、国防动员法类;10、国防教育法类;11、军人权益保护法类;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13、特区驻军法类;14、紧急状态法类;15、战争法类;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法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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