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四川防疫规定:出四川:出城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 离蓉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市民乘坐火车(高铁)购票、乘车、进站不再查验48小时核酸证明和健康码。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不再查验旅客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进四川:常态化防控地区政策:无需报备、核酸、健康码、通信行程卡 、戴口罩 即日起,来(返)蓉人员不需要报备,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预防传染病。 防止、控制、消灭传染病措施的统称,分经常性和疫情后两种,包括接种、检疫、普查和管理传染源、传染途径和易感人群。防:戒备,预先作好应急的准备。疫:流行性急性传染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1、高风险地区人员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实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2、中风险地区人员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一律实施14天严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实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3、低风险地区人员暂无对低风险地区人员的防疫规定,来返沪人员凭健康码绿码,行程码,测温后有序通行。(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非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区、市)返沪入校的师生员工需接受1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疫情期间管控区核酸正常不可以在大成都范围出行。疫情期间管控区是疫情的风险区,说明管控区的疫情形势更严峻,被感染传染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疫情期间管控区核酸检测正常的人员也不能随意出门,甚至外出。疫情管控区的人员必须配合防疫部门的管理,共同战胜疫情!无论是出行还是就地过节,都要注意做好日常防护:1、严格个人防护:在商场、电影院、电梯等密闭场所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回到住处后、饭前便后,都要及时用流动水采用肥皂或洗手液洗手,切勿用脏手触摸眼口鼻。咳嗽、打喷嚏时尽量避开他人,用纸巾或弯曲的手肘遮挡口鼻,使用后的纸巾立即丢弃并洗手;2、减少人员聚集:社交距离保持1米以上,私人聚会、聚餐等尽量控制在10人以下,做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监测,如果有感冒、咳嗽、发烧等症状时,请不要参加聚会,要戴好医用外科口罩,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免前往疫情流行及中高风险地区,特别是避免非必要的跨境旅行。继续做好自我防护,坚持“防疫三件套”:坚持佩戴口罩、社交距离、个人卫生;牢记“防护五还要”: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2种观点: 四川攀枝花防疫政策如下:1、取消来(返)川人员报备要求,来(返)川人员不再实施“入川即检”;2、对来自境外国家(地区)的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或不接受同住人员共同隔离的,实施集中隔离;3、对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实施5天居家隔离,第5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后,方可解除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或不接受同住人员共同隔离的,实施集中隔离;4、外来人员进入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住院部、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要规范佩戴口罩,持健康码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戴口罩”的规定,但不再查验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不再扫场所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根据全国风险区等级调整情况和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四川省疾控中心提醒大家及时做好健康排查和健康管理。主动关注官方疫情防控信息,近14天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发生本地疫情的城市、与感染者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须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工作单位、所住酒店报备,自觉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码变化,如出现“红、黄码”情况,要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村)报告。近期外出旅游、出差均存在较高的风险,为了保护您和家人的安全,建议暂缓跨省、市出行。如已出行,建议在返回后尽快到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动关注官方疫情防控信息,近14天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发生本地疫情的城市、与感染者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须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工作单位、所住酒店报备,自觉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码变化,如出现“红、黄码”情况,要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村)报告。2、7月17日以来有江苏省扬州市,7月27日以来有湖北荆州市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7月24日以后乘坐穿紫河三号游船的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起始时间自离开中高风险区起算)。在集中隔离期的1、4、7、14天分别做1次核酸检测,全部阴性解除管控措施。如果纳入集中隔离时已满14天,则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阴性后即可解除管控措施。3、有以下时间段和地区旅行史的来(返)川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向所在地社区(村)报告,配合管理人员做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之前,24小时内严格居家观察。 7月16日(含)以来,福建省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城市为地级市、农村为县,下同); 7月17日(含)以来,江苏省、河南省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 7月24日(含)以来,湖南省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7月27日(含)以来,湖北省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4、近期由于郑州发生洪涝灾害,我省部分人员赶赴郑州参与抗洪救灾,但郑州市疫情持续升温,这些人员存在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近14天(7月20日以来)曾到过郑州的人员,包括参与郑州抗洪救灾的人员,为了您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应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工作单位、所住酒店报备,自觉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减少外出。5、近期外出旅游、出差均存在较高的风险,为了保护您和家人的安全,建议暂缓跨省、市出行。如已出行,建议在返回后尽快到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6、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接诊医生个人的旅行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免前往疫情流行及中高风险地区,特别是避免非必要的跨境旅行。继续做好自我防护,坚持“防疫三件套”:坚持佩戴口罩、社交距离、个人卫生;牢记“防护五还要”: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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