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与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时,如果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况,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若出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主要是因为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出现偏差和不平等,严重时会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必须确认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学校等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第三方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该第三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教育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应有的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条款公平合理,避免任何一方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维护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环境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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