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常常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对劳动者有利的关键证据,这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劳动者若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果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等本应由劳动者保管的文书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拒不提供这些关键证据,使得劳动者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时,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若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被称为“证据不利推定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其中,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等。物证则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勘验笔录则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