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关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无时间上限。
其次,对于自然人生前发表及死后五十年的作品,以及合作作品中最后离世作者死后五十年的部分,其发表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等相关权利均受到保护,直至该日期为止。
再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其保护期为五十年,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计算,至第五十个周年的12月31日结束;
而复制权与发行权等其他权利则同样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算,至第五十个周年的12月31日结束。
最后,视听作品的发表权和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也为五十年,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计算,至第五十个周年的12月31日结束。
若作品在五十年内未曾发表,将失去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