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交通事发前被告人身无疾病,日常生活及出行均不受影响,且无需留院疗愈。
然而正是此事故导致其住进医院,故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陪护费用以及交通费、鉴定费等直接开销,皆需由加害者全数承担,毋庸考虑伤势参与度之因素。
至于涉及到的非实际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不考虑事故参与度,仅由加害人全额负担,恐有失公允,故须参照事故参与度进行赔偿,而非全然让加害者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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