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问题尚未交房而使得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若物业公司未能按物业合同履责,可由全体业主拒绝缴纳,但需具备有效证据证明其失职行为;
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低于物业合同所规定的水平,或没有物价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原件,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增收费用等,都可以作为拒缴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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