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可能产生多种不良后果:
首先,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使用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且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此代理行为视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若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
再者,若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生效,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若代签行为获得合法授权或事后追认,其效力等同于被代理人亲自签署,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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