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司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必须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妥善处理剩余债务问题。
在处理过程中,破产财产首先用以偿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然后依次偿还以下三类款项: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
(2)破产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上述各项目的清偿需求,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需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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