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餐馆需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
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中国开始实行食品安全多部门分工监管制度。
卫生、农业、质检、工商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等五大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三个环节进行监管。
根据此法规,自6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接替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以餐饮服务许可证替代食品卫生许可证。
为确保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顺利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或补发许可证时,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发。
此外,已于2009年6月1日前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具效力,期满后则需按规定更换成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强调,餐饮服务许可将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与规模进行分类管理。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需依法依规加强本地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样式与内容印制与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保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公正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确定的“便民原则的精神,给予申请人8个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机会。因此,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中的结论为“限期8个工作日内整改完善,申请人整改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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