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伤入院者,其就医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或伤者支付。
如参与工伤保险者,待医疗结束后,依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核销;
未参与者,则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治疗中,限于特定药品种类,若超出范围用药,医保基金将无法予以补偿。
然而,若有医院证明该用药是出于救治或康复需求,并非伤者或家人擅自决定,则视为正当用药,可依据规定得到医保基金或用人单位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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