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公司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人承诺购入公司总股权的35%以上;
2)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3)在募集设立前三年内持续盈利。
相关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关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要求。
第八十四条指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权的35%;
然而如有特殊情况,将依照相关法律法则执行。
第八十五条则详细描述了发起人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时应遵守的程序,包括发布招股说明书以及制作认股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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