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然保育区罪具备以下特色和构成要素:
主体多元;
主观故意;
侵犯对象为国家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及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或建筑等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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