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首先,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即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事后的承认表示同意也视同为共同债务;
最后,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单独为家庭及其日常需求举债,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该期间一方以外的个人名义负担大额债务,则不被视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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